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 4-氨基安替比林分 光光度法。
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宜用萃取分光光度法测定,检出限为 0.000 3 mg/L,测定下限为 0.001 mg/L, 测定上限为 0.04 mg/L。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宜用直接分光光度法测定,检出限为 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测定 上限为 2.50 mg/L。
对于质量浓度高于标准测定上限的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行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 4-氨基安替比林分 光光度法。
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宜用萃取分光光度法测定,检出限为 0.000 3 mg/L,测定下限为 0.001 mg/L, 测定上限为 0.04 mg/L。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宜用直接分光光度法测定,检出限为 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测定 上限为 2.50 mg/L。
对于质量浓度高于标准测定上限的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