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安科技LIMS http://www.hakjlims.com 性价比最高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Fri, 13 May 2022 02:20:16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9.4 http://www.hakjlims.com/wp-content/uploads/2020/06/cropped-新limsapp3-32x32.png 环安科技LIMS http://www.hakjlims.com 32 32 撤销一家,责令7家,河北省2020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http://www.hakjlims.com/?p=16989 Sat, 31 Oct 2020 08:16:47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989 阅读全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净化环境监测市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全省30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分别选派行政监管人员、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及各市监管人员随机搭配,联合组成10个检查组,对随机选择的3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接受检查的机构分布在10个地市,其中石家庄7家、张家口3家,秦皇岛3家、唐山3家、廊坊3家、沧州3家、保定2家、衡水3家、邢台2家、邯郸1家。

现场检查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将涉嫌违法违规的8家机构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中撤销机构资质1家,暂停处理机构资质7家。另责成9家机构主动注销二甲苯项目能力,暂停授权签字人资格16人。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线索

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条款问题225项,具体问题清单均已现场交办机构整改。授权签字人考核中,12人考试不通过,4人缺考;现场盲样二甲苯考核中9家机构结果不满意。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个别机构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分别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中,均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违法处理。本次检查再次发现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如颗粒物分析记录中采样前、采样后恒温恒湿天平室平衡时间1小时,不满足HJ836要求;HBCY-2008-Y011/2020.8.24/ZR-3260型CYB046设备2020年未对流量进行校准;HBCY-2008-C026、HBCY-2008-C035报告已发放,但相关报告在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平台未查到。另现场检查中,参加考核的授权签字人成绩不合格,盲样不合格。同时,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年检查中,发现该机构另一名授权签字从未在岗,涉嫌挂证行为。

(二)个别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张家口百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样品交接时间错后检验检测时间,也无法提供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对应设备记录,另在实验室搬迁期间仍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如BXJC(2019)第037号、BXJC(2020)第060报告中采样设备缺少出入库记录信息,其中BXJC(2019)第037号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采样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交接日期2019年12月12日,样品分析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无对应的设备使用记录;BXJC(2020)第060号报告中2020年6月1号噪声现场检测(昼、夜)和总悬浮颗粒物实验室分析人员为一人;2020年6月10日至7月1日搬迁实验室期间,出具了BXJC(2020)WJ第064号、BXJC(2020)WJ第073号、BXJC(2020)WJ第079号、BXJC(2020)WJ第080号4份检测报告。

(三)个别机构出现多个违法违规问题

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无法溯源其所用设备,部分检验检测数据无法提供图谱,个别采样设备不满足条件和无法实现样品采集。如2020年6月至9月无设备出入库记录;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41份样品编号缺失对应的谱图;采样日期9月14日的编号2020090906非甲烷总烃采样袋有漏气现象;2020052205报告中的判定标准DB13/2168-2015为作废标准,采样设备仅记录了一台,无法实现同一时间采集氟化物平行样。现场未提供氟化物采样枪。

(四)部分机构采集样品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家单位采集样品设备、样品存储时间不满足条件,或采集的样品量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如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构现有臭气采样真空瓶9个,不满足采样需要,2020年4月15日出具卓恒环检字(2020)第Y019号臭气浓度检测报告1份;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号迈吉检字(2020)第0230号-W:200230-W-0101、200230-W-0102样品取样量不够。200230-W-0201样品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浓度选用小于50mg/L浓度样品测定方法;2020年9月12日4个任务单的采样任务(HBMJ(2020)0711、HBMJ(2020)0716、HBMJ(2020)0717、HBMJ(2020)0718、),样品台账记录接收样品382个采样瓶(桶),现场实际清点实验室只有103个采样瓶(桶);HBMJ(2020)0716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3组水样,实际只有1桶水样。HBMJ(2020)0711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5组水样,但现场无法提供样品。HBMJ(2020)0717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17组水样,实际只有4桶水样。HBMJ(2020)0718任务委托单9月12日采样记录显示为5组水样,实际只有2桶水样。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HHJC2019BD007报告中原始记录第38、39页低浓度颗粒物重量法测定原始记录中采样体积小于1m3,且样品增重小于1mg,另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样品室内待检区放置有采样日期为2020年9月2日的待检水质样品(分析项目氰化物)、采样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的待检水质样品(分析项目pH),已超过标准规定的样品保存时间。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QCHJ2007152报告水质粪大肠菌群样品交接时间超过样品保存期限,石油类采样量1L,分析记录中显示500-515ml,与技术标准不一致,另QCHJ2006148报告中出现“苯胺”参数,不在资质认定附表内。QCHJ2006148土壤干物质和水分测定记录中2020.6.4送样,2020.6.4进行风干土壤分析,但样品状态描述为“潮”。

(五)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全部授权签字人不能胜任岗位

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名授权签字人参加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均为不满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考核不满足要求

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大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能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家机构二甲苯现场盲样考核不合格。

三、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经研究,现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撤销张家口百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现场检查问题线索移交通知书》对该机构进行立案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构做出“撤销资质”处理。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对该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暂停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

各有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决定。各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将多次违法、违规的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并由省生态环境厅在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对另5家违法、违规机构的数据问题、图谱问题、设备问题进一步调查,如查实其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请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机构的资质。

(三)暂停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分授权签字人资格

暂停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人宜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林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华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2家机构的12名考核不合格和4名缺考的授权签字人签字资格。其中河北尚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名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均为不满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请该机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其暂停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其他机构均有一名以上授权签字人考核合格,故仅暂停考核不合格授权签字人签字资格。相关名单已现场转交机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处理手续。

(四)注销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二甲笨参数资质

请河北超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迈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冀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鼎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大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清宸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能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家机构主动申报二甲苯参数能力资质注销手续,各相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做好该项目能力注销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做好上述被通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后处理工作和整改复核工作,对其他未通报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其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撤销、暂停、能力注销、处罚机构处理情况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要组织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分析研究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技术评审要求,提出现场评审中如何加强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和申报参数的现场试验。同时,安排此次检查中考核不合格的授权签字人补考工作,于11月30日前将补考情况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本次被检查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现场移交的“事实确认单”问题内容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照通报中要求,积极配合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做好后处理工作。其他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本次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对照自查,真正有效运用质量监督、质量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措施开展一次内部自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质量体系运行的实效,规范和强化检验检测工作,有力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附件:1.撤销资质1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问题汇总表

   2.责令整改7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问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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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六种污染物的各种危害分析 http://www.hakjlims.com/?p=16980 Sat, 05 Sep 2020 03:12:17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980 阅读全文]]> 一、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易溶于水和乙醇,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甲醛分子中有醛基生缩聚反应,得到酚醛树脂(电木)。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6月15日发布的第153号“甲醛致癌”公报,从我国目前室内甲醛的污染来源、污染危害,甲醛致癌的机理,及我国目前掌握到的室内甲醛污染控制技术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53号“甲醛致癌”公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汇集了10个国家的26位科学家针对甲醛致癌评议的结果。而此前甲醛一直是可疑致癌症物质。IARC组织专家小组指出,甲醛不但能导致鼻腔癌和鼻窦癌,并有强烈但尚不充分的证据显示可以引起白血病。因为,目前白血病方面的证据还仅限于流行病学方面的发现,尚未能分析白血病的癌变机理。

  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发生支气管哮喘。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皮炎、色斑、坏死。经常吸入少量甲醛,能引起慢性中毒,出现黏膜充血、皮肤刺激症、过敏性皮炎角化和脆弱、甲床指端疼痛,孕妇长期吸入可能导致新生婴儿畸形,甚至死亡,男子长期吸入可导致男子精子畸形、死亡,性功能下降,严重的可导致白血病,气胸,生殖能力缺失,全身症状有头痛、乏力、胃纳差、心悸、失眠、体重减轻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

  动物实验证明甲醛既是致癌剂又是促癌剂,有可能导致鼻咽癌、肺癌、皮肤癌、白血病、结肠癌等。

  各种人造板材(刨花板、密度板、纤维板、胶合板等)中由于使用了脲醛树脂粘合剂,因而可含有甲醛。新式家具的制作,墙面、地面的装饰铺设,都要使用粘合剂。凡是大量使用粘合剂的地方,总会有甲醛释放。此外,某些化纤地毯、油漆涂料也含有一定量的甲醛。甲醛还可来自化妆品。化妆品、清洁剂、杀虫剂、消毒剂、防腐剂、印刷油墨、纸张、纺织纤维等多种化工轻工产品。 

  来源:1、木装修所用的饰面板及基层板;2、涂料类;3、胶水类;4、壁纸、地毯、地毯胶垫及粘结剂。

二、苯:

  苯是一种气味芳香的无色液体混合物,易燃,在常温

下极易挥发,是煤焦油蒸馏或石油裂化的产物,常温下即可挥发、形成苯蒸气,温度愈高,挥发量愈大。

  苯于1993年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确定为致癌物。苯是一种易燃而且毒性很高的物质。由于苯的挥发性很强,因此使用苯或含苯材料或家具,可以使大量苯蒸气散入环境中,通过呼吸被吸入体内。

  一般认为苯毒性的产生是通过代谢产物所致 也就是说苯必须先通过代谢才能对生命体产生危害。 职业活动中,苯主要以蒸气形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短时间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和长期吸入低浓度苯蒸气均可引起作业工人身体损害。其液体可以皮肤吸收和摄入。

  由于苯的溶剂具有脂溶性的特点,可以通过完好无损的皮肤进入人体。浓度很高的苯蒸气具有麻醉作用,短时间内可使人昏迷、发生急性苯中毒,甚至可导致生命危险。

  长期吸入一定高浓度的苯蒸气,可损害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而发生慢性苯中毒。由于初期症状不明显,往往容易被忽视,继而症状逐渐加重,以产生严重后果。慢性苯中毒患者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疲倦、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白血球(白细胞)减少,若病情进一步加重皮肤可有出血现象,严重者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长期反复接触低浓度的苯可引起慢性中毒,主要是对神经系统,造血系统的损害,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苯甚至可引起各种类型白血病。

  来源:1、油漆类:清水、浑水;2、胶水类。

三、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Compound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用TVOC来表示。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其化学结构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八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 VOC的主要成分有:烃类、卤代烃、氧烃和氮烃,它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

  挥发VOC的危害很明显,当居室中VOC浓度超过一定浓度时,在短时间内人们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VOC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居室内VOC污染近年来已引起各国重视。挥发TVOC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刺激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使人产生头痛、咽痛与乏力,其中还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质。

  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和造血系统等。

  来源:1、油漆类:清水、浑水;2、胶水类;3、涂料类;4、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

四、甲苯:

  外观与性状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苯的芳香气味。可混溶于苯、醇、等多数有机溶剂。密度相对密度(水=1)0.87;相对密度(空气=1)3.14稳定性稳。

  甲苯主要来源于一些溶剂、香水、洗涤剂、墙纸、粘合剂、油漆等,在室内环境中吸烟产生的甲苯量也是十分可观的。据美国 EPA统计数据显示,无过滤嘴香烟,主流烟中甲苯含量大约是100~200ug,侧/主流烟甲苯浓度比值为1.3。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健康危害: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本品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步态蹒跚、意识模糊。重症者可有躁动、抽搐、昏迷。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发生神经衰弱综合征,肝肿大,女工月经异常等。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甲苯进入体内以后约有48%在体内被代谢,经肝脏、脑、肺和肾最后排出体外,在这个过程中会对神经系统产生危害,自愿者实验证明当血液中甲苯浓度达到1250mg/m3时,接触者的短期记忆能力、注意力持久性以及感觉运动速度均显著降低。

五、二甲苯:

  外观:二甲苯是一种无色透明液体。

  溶解性:不溶于水,溶于乙醇和乙。有毒性。

  二甲苯(PX)属于芳香烃类,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甲苯或二甲苯,会出现中枢神经麻醉的症状,轻者头晕、恶心、胸闷、乏力,严重的会出现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主要来自于合成纤维、塑料、燃料、橡胶等,隐藏在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还可来自燃料和烟叶的燃烧。

  二甲苯根据两个甲基在六碳环上的不同位置,可分为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和间二甲苯三种,是一中不饱和烃类有机化合物.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二甲苯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核武器中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重者可有躁动、抽搐或昏迷,有的有癔病样发作。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女工有月经异常,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皲裂、皮炎。 

   二甲苯包括邻位、间位和对位三种异构体,以间位比例最大,可达60%~70%,对位含量最低。二甲苯可经呼吸道、皮肤及消化道吸收,其蒸气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有部分经呼吸道排出,吸收的二甲苯在体内分布以脂肪组织和肾上腺中最多,后依次为骨髓、脑、血液、肾和肝。工业用二甲苯三种异构体的毒性略有差异,均属低毒类。

    二甲苯来源于溶剂、杀虫剂、聚酯纤维、胶带、粘合剂、墙纸、油漆、湿处理影印机、压板制成品和地毯等。

六、氨:

   氨(Ammonia,即阿摩尼亚),或称“氨气”,分子式为NH3,是一种无色气体,有强烈的刺激气味。极易溶于水,常温常压下1体积水可溶解700倍体积氨。氨对地球上的生物相当重要,它是所有食物和肥料的重要成分。氨也是所有药物直接或间接的组成。氨有很广泛的用途,同时它还具有腐蚀性等危险性质。

氨中毒机理

  ⒈氨能够干扰脑细胞的能量代谢 氨抑制丙酮酸脱羧酶的活性,使乙酰CoA生成减少,影响三羧酸循环的正常进行;消耗大量   α-酮戊二酸和还原型辅酶 ,造成ATP生成不足;氨与谷氨酸结合生成谷氨酰胺的过程中大量消耗ATP。总之,氨耗大是ATP,又使得脑细胞ATP生成减少以抑制脑细胞。   

  ⒉脑内神经递质的改变,氨引起脑内谷氨酸、Ach等兴奋神经递质的减少,又使谷氨酰胺、γ—氨基丁酸等抑制性神经递质增多,从而造成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   

  ⒊对神经细胞的抑制作用 NH3干扰神经细胞膜上的Na- K-ATP酶,使复极后膜离子转动障碍,导致膜电位改变和兴奋性异常;NH3与K+有竞争作用,影响Na K 在神经的细胞膜上的正常分布,从而干扰神经传导活动。   

  综上,氨中毒主要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正常情况下,中枢神经系统能够抑制外周的低级中枢,当中枢神经系统受抑制,使得其对外周低级中枢的抑制作用减弱甚至消失,从而外周低级中枢兴奋,出现一系列如肌随意性兴奋、角弓反射及抽搐等本能反应。

氨气危害表现

   ⑴吸入的危害表现。   

  氨的刺激性是可靠的有害浓度报警信号。但由于嗅觉疲劳,长期接触后对低浓度的氨会难以察觉。吸入是接触的主要途径,吸入氨气后的中毒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轻度吸入氨中毒表现有鼻炎、咽炎、喉痛、发音嘶哑。氨进入气管、支气管会引起咳嗽、咯痰、痰内有血。严重时可咯血及肺水肿,呼吸困难、咯白色或血性泡沫痰,双肺布满大、中水泡音。患者有咽灼痛、咳嗽、咳痰或咯血、胸闷和胸骨后疼痛等。   

  急性吸入氨中毒的发生多由意外事故如管道破裂、阀门爆裂等造成。急性氨中毒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粘膜刺激和灼伤。其症状根据氨的浓度、吸入时间以及个人感受性等而轻重不同。   

  急性轻度中毒:咽干、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咳痰,胸闷及轻度头痛,头晕、乏力,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周围炎。   

  急性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重,呼吸困难,有时痰中带血丝,轻度发绀,眼结膜充血明显,喉水肿,肺部有干湿性哕音。   

  急性重度中毒:剧咳,咯大量粉红色泡沫样痰,气急、心悸、呼吸困难,喉水肿进一步加重,明显发绀,或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较重的气胸和纵隔气肿等。   

  严重吸入中毒可出现喉头水肿、声门狭窄以及呼吸道粘膜脱落,可造成气管阻塞,引起窒息。吸入高浓度的氨可直接影响肺毛细血管通透性而引起肺水肿,可诱发惊厥、抽搐、嗜睡、昏迷等意识障碍。个别病人吸入极浓的氨气可发生呼吸心跳停止。   

   ⑵皮肤和眼睛接触的危害表现。   

  低浓度的氨对眼和潮湿的皮肤能迅速产生刺激作用。潮湿的皮肤或眼睛接触高浓度的氨气能引起严重的化学烧伤。急性轻度中毒:流泪、畏光、视物模糊、眼结膜充血。   

   皮肤接触可引起严重疼痛和烧伤,并能发生咖啡样着色。被腐蚀部位呈胶状并发软,可发生深度组织破坏。   

  高浓度蒸气对眼睛有强刺激性,可引起疼痛和烧伤,导致明显的炎症并可能发生水肿、上皮组织破坏、角膜混浊和虹膜发炎。轻度病例一般会缓解,严重病例可能会长期持续,并发生持续性水肿、疤痕、永久性混浊、眼睛膨出、白内障、眼睑和眼球粘连及失明等并发症。多次或持续接触氨会导致结膜炎。  

  来源:1、混凝土外加剂;2、家具涂饰时所用的添加剂和增白剂。

七、氡:

  一种放射性隋性气体,无色无味。是惰性气体中最重的一种单原子气体,可以从镭的放射性衰变中以气体射气的形式得到。氡发射强α射线,半衰期3.82天,在低层大气电离中起一定作用。 

  氡是由放射性元素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稀有气体,无色无味。氡在空气中的氡原子的衰变产物被称为氡子体,为金属粒子。俗称镭射气。

  由于氡具有放射性,衰变后成为放射性钋和α粒子,因此可供医疗用。用于癌症的放射治疗:用充满氡气的金针插进生病的组织,可杀死癌细胞;虽然利用钴-60和粒子加速器对疾病进行辐射治疗。它通常从辐射源泵并密封于小玻璃瓶中,然后植入患者体内肿瘤部位。人们称这种氡粒子为“种子”。

   氡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体内辐射和体外辐射。体内辐射主要来自于放射性辐射在空气中的衰变,从而形成的一种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氡是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气体,氡在作用于人体的同时会很快衰变成人体能吸收的核素,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体外辐射主要是指天然石材中的辐射体直接照射人体后产生一种生物效果,会对人体内的造血器官、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伤。 

  氡对人类的健康危害主要表现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效应:   

  ①确定性效应表现为:在高浓度氡的暴露下,机体出现血细胞的变化。氡对人体脂肪有很高的亲和力,特别是氡与神经系统结合后,危害更大。   

  ②随机效应主要表现为肿瘤的发生。由于氡是放射性气体,当人们吸入体内后,氡衰变产生的阿尔法粒子可在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诱发肺癌。专家研究表明,氡是除吸烟以外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以动物实验证实了氡是当前认识到的19种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质之一。从本世纪60年代末期首次发现室内氡的危害至今,经科学研究发现,氡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占人体一生中所受到的全部辐射伤害的55%以上,其诱发肺癌的潜伏期大多都在15年以上,世界上有1/5的肺癌患者与氡有关。

  从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1982年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建筑材料是室内氡的最主要来源。如花岗岩、砖砂、水泥及石膏之类,特别是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天然石材,易释放出氡。从近期室内环境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看,此类问题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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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检测之前客户须知 http://www.hakjlims.com/?p=16978 Sat, 05 Sep 2020 03:01:25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978 阅读全文]]> 1. 环保标准的选择: 

   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006版)是国家建设部发布,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是国家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的法律法规,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要求达到标准时才具有强制性作用。 

  ②一般对装修前的毛胚房完工验收,应该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006版)进行检测;一般家具到位后或入住一段时间后(即装修后的所有建筑),应该以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 2. 检测最宜时间: 

  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006版)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七天以后、工程使用前进行。 

  ②对个人装修家庭建议最好装修工程完工后一个月以后、全部家具完全到位一星期以后进行检测,这期间应保证充足的通风,以利于有害物质的散发,使检测结果更接近于实际使用时的状况。

■ 3. 封闭最宜时间: 

  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006版)规定: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采样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小时后进行;▲当发生争议时,对外门窗关闭时间以 1h(小时 )为准。 

  ②对准备入住或已经入住的装修家庭,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的检测采样时门窗关闭时间:12小时(即:人们正常晚上睡觉时的关窗时间接近12小时),故门窗关闭12小时后的采样检测结果会更接近真实。

■ 4.采样检测点数的确定: 

  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006版)规定:房间使用面积< 50平方时,检测点数: 1个;房间使用面积≥ 50平方且< 100平方时,检测点数: 2个;房间使用面积≥ 100平方且< 500平方时,检测点数:不少于 3个。

  ②根据南通的实际情况,一般个人住宅的房间面积< 50平方,故 1个房间仅需设 1个检测点; 客厅面积< 50平方时,亦仅需设 1个检测点; 如客厅面积> 50平方时,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③●具体到 1套住房,一般厨房、卫生间不设检测点,仅建议检测时将厨房门和卫生间门打开,将它们的面积计入与之相连的房间或客厅面积; ●一般两室一厅的住房设 3个检测点,即两个房间和客厅各设 1个检测点; ●三室一厅的住房设 4个检测点,即三个房间和客厅各设 1个检测点; 三室两厅、楼中楼等其他套型的住房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 5. 检测项目: 

  ①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006版),对毛胚房完工验收,应检验五项: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氨、氡。 

  ②根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标准, 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建议装修后的个人住宅仅需检验七项: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甲苯、二甲苯、氨、氡为妥,如这七项指标检测均合格,包括小孩、孕妇、和老人等在内的弱势群体均可以放心居住。

■ 6.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包括: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共计九种物质; CMA检测报告中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的浓度为以上九种物质浓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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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hakjlims.com/?p=16965 Tue, 25 Aug 2020 05:57:51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965 阅读全文]]>
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20-08-13
  相关单位和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目前已完成修订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人员如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的《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0年9月9日前反馈至CNAS。  

联系人:孙培琴  
联系电话:010-67105406  
传真:010-67105033 
Email:sunpq@cnas.org.cn 
 
附件:    1.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2.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说明
  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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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http://www.hakjlims.com/?p=16960 Tue, 25 Aug 2020 05:03:07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960 阅读全文]]> 来源食品生产司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5月28日至6月27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528条,采纳118条。根据采纳的意见,主要修改如下:

  一、在实施生产许可时,对于没有相对应实施细则的食品品种,允许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规定。

  二、特殊食品申请材料方面,对应当提交注册或备案的文件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许可受理时限方面,将原条款中“即时”明确为具体工作时限。

  四、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的具体要求。

  五、对低风险食品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

  六、结合具体条文修改情况,相对应地调整了法律责任中相关条款内容。

  七、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对食品生产许可的注销、撤销、吊销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

  八、针对个别地区行政审批局承担生产许可工作的情况,对具体工作衔接制度以及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分工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中,有企业、监管部门和热心群众分别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一些意见未予采纳。主要原因是各方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以及对部分条款没有结合上下文语义进行理解。对此,我们将结合近几年监管工作实践,编写条文释义进行解读,尤其是结合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条款详细解读。

  按照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司会同特殊食品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按程序提交总局法规司进行审查,后续将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后发布实施。


2020年01月0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正式发布了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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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http://www.hakjlims.com/?p=16951 Tue, 25 Aug 2020 03:45:46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951 阅读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和《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孙娟

  电话:(010)66556826

  传真:(010)6655682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5.《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7.《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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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说明 http://www.hakjlims.com/?p=16852 Thu, 18 Jun 2020 08:12:13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852 阅读全文]]> 本软件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服务用户的企业和个人隐私权。为了给您提供更准确、更有个性化的服务,您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在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

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都表示您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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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在您使用本软件网络服务,本软件会访问手机的硬件特征信息、GPS访问权限、相机、相册和用户的所有操作数据。

2.信息的收集

我们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收集、储存和使用下列与您有关的信息。如果您不提供相关信息,可能无法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享受我们提供的某些服务,或者即便我们可以继续向您提供一些服务,也无法达到该服务拟达到的效果。 

  • 您提供的信息
  • 您在注册激活我们的软件时,向我们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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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将在向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之中所收集的信息用作下列用途:

  •  向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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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我们更加了解您如何接入和使用我们的服务,从而针对性地回应您的个性化需求,例如语言设定、位置设定、个性化的帮助服务和指示,或对您和其他使用我们服务的用户作出其他方面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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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形外,未经您同意,我们以及我们的关联公司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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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安全

本软件收集的信息和用户数据保存在公有云服务器上,已经配置了完整的互联网安全策略,确保任何其它的非授权第三方进行非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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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并创建团队 http://www.hakjlims.com/?p=16759 Wed, 10 Jun 2020 12:09:15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759 阅读全文]]> 摘要:对环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新注册、创建团队、设置公司检测能力、报价基本进行说明,由于新注册时,检测能力设置十分复杂,手机端暂不提供注册操作,请在网页端完成注册。

1、注册

打开网址:www.hakjlims.com/yun
以企业名称,电话注册。注意,该注册电话会默认为管理员账户,管理员账户可对公司基本信息、资质能力更新、流程配置、系统设置等后台权限进行管理,如需修改管理员电话,请联系环安科技。

2、初始化

账号注册创建完成,界面会自动切换。首先需要初始化管理系统,提示初始化成功后,进入管理系统。

3、进入管理系统

进入系统展示所有的功能板块,基础库已添加部分数据,可直接发起工作流程体验。 如需更好体验,可先前后台切换,完成公司系统配置。

扫码下载手机端同步体验。注意:APP只支持安卓版本, 暂无IOS版本,苹果用户请通过PC浏览器使用 。

4、公司系统配置

免费版系统公司配置由公司管理人员完成,专业版系统配置由环安科技完成。

4.1后台–系统设置–部门与权限设置

新注册的公司会有基础的部门、职务权限及每个职务权限设置,可在此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删减,进行配置。

4.2前台–员工管理

红框内容为必输项

4.3后台–系统设置–流程设置

根据公司实际工作审批流程,设置流程级数。当前工作内容审批级数完成后,跳转到下一工作内容。

4.4.后台–检测能力设置–更新检测能力

根据公司资质附表的检测项目,更新到本地。也可联系环安科技帮您完成。

4.5后台–报价单设置–分析报价单

可按照资质附表一键导入所有检测因子,统一设置。也可按因子添加。单价相同的检测因子可多选整体设置单价。同一方法多种环境要素价格不同时,可复制数据,设置对应的环境要素及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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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493-87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ttp://www.hakjlims.com/?p=16235 Wed, 15 Apr 2020 03:18:39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235 阅读全文]]> GB-7493-87-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分光光度法下载

本标准规定了用分光光度法测定饮用水、地下水、地面水及废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方法。

当试份取最大体积(50ml)时,用本方法可以测定亚硝酸盐氮浓度高达0.2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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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ttp://www.hakjlims.com/?p=16232 Wed, 15 Apr 2020 03:06:49 +0000 http://www.hakjlims.com/?p=16232 阅读全文]]>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下载

本标准规定了水中悬浮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也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悬浮物的测定。

定义:水质中的悬浮物是指水样通过孔径为0.45μm的滤膜,截留在滤膜上并于103~105℃烘干至恒重的固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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